(2015)屯执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东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98-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顺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758元,未执行到位50758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