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扎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张玉、张涛、成明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张玉,张涛,成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玉,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涛,女,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成明芳,女,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王晓光诉张玉、张涛、成明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0276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