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大连荣盛市场富荣水产商行与大连码头渔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荣盛市场富荣水产商行,大连码头渔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79号原告大连荣盛市场富荣水产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蔡淑荣,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大连码头渔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荣盛市场富荣水产商行与被告大连码头渔歌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荣盛市场富荣水产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4.5元,退回原告414.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