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玉龙、梁金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玉龙,梁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被执行人:石玉龙。被执行人:梁金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玉龙、梁金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97.66元(社会抚养费50244元及执行费653.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