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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地址滑县上官镇武安寨村**号。陈某乙,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上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4)滑上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人陈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上民初字第3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嵩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