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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军与被执行人刘庆林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军,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军,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刘庆林,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军与被执行人刘庆林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9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