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0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英与赵明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赵明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112号原告杜英,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赵明纯,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英与被告赵明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英承担。审判员  卢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