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250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