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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洁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洁,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234号申请人:孙洁,女,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系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杨建华,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凯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