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建峰与周啸军、张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峰,周啸军,张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834号原告:钱建峰。委托代理人:徐贵炉,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啸军。被告:张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军诉被告周啸军、张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建军负担。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汤旭林人民陪审员 应金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