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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文珍诉郑道平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财保5号申请人余文珍,女,汉族,1964年10月19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申请人郑道平,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人余文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41411.33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余文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道平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41411.33元(开户名:郑道平,账号:X)。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余文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益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