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楠与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楠,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楠,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65570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38号院13层1320号。法定代表人宋宝成,董事长。刘楠与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楠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5088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楠申请执行标的508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9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楠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凤海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