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79号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