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0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张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062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负责人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学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晓东。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331.68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210.59元、滞纳金人民币3802.37元(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合计人民币48344.64元。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给付。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给付。”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车辆四台(苏F×××××、苏F×××××、苏F×××××、苏F×××××),并令其禁止转让、不得年检。申请人代理人到庭谈话,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48849.64元、执行费633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并依法查封了张晓东名下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单 勇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