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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03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于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