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焦明志与宫相颂、黄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志,宫相颂,黄良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86号原告焦明志。被告宫相颂。被告黄良显。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志与被告宫相颂、黄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