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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焦明志与宫相颂、黄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志,宫相颂,黄良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86号原告焦明志。被告宫相颂。被告黄良显。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志与被告宫相颂、黄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