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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与江苏仁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江苏仁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翠城馨园C区131号楼1001。负责人王永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虎,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仁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府前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徐兴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汉,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永跃,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北京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泓建北京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虎、被上诉人江苏仁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倪玲燕,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集团)之委托代理人王金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永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七十七元,由江苏仁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七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九元五角,由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