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涛、孙士澜与赵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士澜,赵洪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153号原告孙涛。原告孙士澜。被告赵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孙士澜与被告赵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