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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涛、孙士澜与赵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士澜,赵洪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153号原告孙涛。原告孙士澜。被告赵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孙士澜与被告赵洪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