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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春亮与祝亚威、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亮,祝亚威,李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46号原告赵春亮,男,汉族,1952年4月12日出生,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亚威,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告李桂英,女,汉族,现年54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亮与被告祝亚威、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桂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亮撤回对被告李桂英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