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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守同与张贵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同,张贵平,王德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3107号原告赵守同,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张贵平,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被告王德华,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守同与被告张贵平、王德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贵平、王德华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二人的住所地虽在北京市顺义区,但二人自2015年起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亲戚家长期居住,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02年9月29日,赵守同与张贵平、王德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守同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村X号南北院二所柒间卖与张贵平、王德华为业并居住。现赵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张贵平、王德华腾退、返还北京市顺义区X村X号的房屋及宅基地;3.张贵平、王德华返还宅基地使用权人分别为赵守同、赵崇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村,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贵平、王德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