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82-1号原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32。法定代表人杨百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州、张苗,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亭枫公路2318号。法人代表人杜殿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55562元,减半收取277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81元,由原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