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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范巍与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巍,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37号原告范巍,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代理王军雷,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王海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法定代表人WeipingHuang,总裁。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允志,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巍与被告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巍撤回对被告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范巍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