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秀录与周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录,周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07号原告黄秀录,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彭利军,男,土家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周细妹,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舒振荣(特别授权),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录与被告周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秀录负担。审 判 长 向 小 英审 判 员 唐光礼人民陪审员肖佐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