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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董富华与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勇敢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富华,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勇敢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45号原告董富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4日,农民。被告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马腾腾,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李勇敢,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8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富华诉被告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李勇敢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富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富华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