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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864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甲。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某到庭,被告郭某甲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郭某乙。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张某负担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桂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