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864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甲。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某到庭,被告郭某甲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郭某乙。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张某负担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桂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