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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大明与张维武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大明,张维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财保9号申请人:陈大明,居民,大中文化,被申请人:张维武,银行职员,申请人陈大明因被申请人张维武怠于偿还借款,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维武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和位于天长市龙湾名庄4幢401室商品房一套(皖20**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0788号),予以冻结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维武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维武所有的位于天长市龙湾名庄4幢401室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