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苑本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61号罪犯苑本领,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以被告人苑本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本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撤销缓刑,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本领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本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