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吴国卫与嘉善依璐服饰辅料厂、黄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卫,嘉善依璐服饰辅料厂,黄叶,华建珍,冯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国卫。被执行人:嘉善依璐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嘉善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黄叶。被执行人:黄叶。被执行人:华建珍。被执行人:冯仁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平商初字第117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2436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2016)浙0482执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叶名下的苏E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冯仁杰名下的苏E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叶名下的苏E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冯仁杰名下的苏E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