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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刘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97号罪犯刘石,男,1996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石伙同李治宏于2012年6月4日17时许,将放学归家途中的被害人吴某某哄骗至磐石市某驻军留守处出租公寓内,以该房间内杀过人,屋内有鬼、窗户上有虫子等语言恐吓,致使吴某某产生恐惧心理,而与二被告人共同躺在一张床上。被告人刘石与李治宏又通过手机互传信息再次预谋后,分别对吴某某进行猥亵,并在吴某某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刘石扒下被害人衣物,先后将其奸淫两次,李治宏奸淫被害人一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