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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禄源道18号。法定代表人荣绍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述慧,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原告天津市龙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