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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开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开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字第40号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叶炳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台州开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杨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开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和被告台州开米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深圳伟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