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萌萌与被告白利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萌萌,白利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民初276号原告刘萌萌,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白利娜,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萌萌与被告白利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利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萌萌诉称,2015年11月13日,我在赶集网上看到一则出售二手车的信息,通过QQ和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我们双方谈好价钱后,2015年11月16日对方给我打电话说,车已经开到遂平县城了,因为车不是正规渠道,来路不正,怕我查他,让我往他指定的账户上打10000元现金。等我打到账户上,剩下最后一步确认的时候,对方将车开到银行门口,进行最后一步成交。根据对方电话的指示,我通过ATM机给对方账户汇10000元现金,由于ATM机有8张100元不认,最终给对方汇去9200元;汇款后我发觉上当受骗,于是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沟通,但钱已经打到对方的账户上。2015年11月18日我到遂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后因公安局不能直接划扣该笔款项,公安局建议我起诉至法院。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遂于2016年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200元。被告白利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原告看到赶集网上的一则二手车的信息,通过QQ和电话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并商定一辆悦达起亚K5二手轿车的价钱。2015年11月16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车已经开到遂平县城,但该车来路不正,为了双方的信任,原告需要往被告指定的账号上汇款10000元。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电话指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位于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西侧的营业厅,通过ATM机往被告指定的账户6228482049126704878汇款;被告又电话中告知原告汇入10000现金的同时,被告即将车开到银行门口,双方进行最后一步交易。后原告在汇款过程中,有8张100元面额的现金ATM机不能确认,原告最终汇入被告提供的该账号中9200元。汇款后原告即发觉上当受骗,于是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原告需报警处理。2015年11月18日原告即到遂平县公安局报案,遂平县公安局于当日作出遂公(刑)立字(2015)133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5.11.18遂平县刘萌萌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该诈骗案仍在侦查中。在遂平县公安局的建议下,原告刘萌萌遂于2016年2月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利娜返还不当得利9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白利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账号:6228482049126704878)的存款9200元予以冻结。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依据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已冻结被告白利娜的存款920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出具的汇款记录复印件一份及资料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本院调取的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有关卷宗材料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本案被告假借出售二手车的虚假信息,致原告被骗,汇款9200元至被告提供的账户,被告因此成为受有财产利益的一方,而原告则成受有财产损害的一方。双方的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受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据此,被告的受益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白利娜应当将该不当得利款9200元返还原告刘萌萌。被告白利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白利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9200云给原告刘萌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利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凌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泉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