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515号原告:骆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母亲。被告:骆某乙,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红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甲撤回对被告骆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琪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