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丽与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192号原告张丽,女,1982年9月8日生。被告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能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