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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乐与被执行人张育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乐,张育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乐。被执行人张育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乐与被执行人张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育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祥乐案件款9万元。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育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此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第813号民间借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