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夏某甲、常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甲,常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原审被告人常某。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常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左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甲纠集被告人常某驾驶灰色捷达轿车到左权县羊角供电所,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乔某拉至左权县城,先后将被害人乔某非法拘禁于左权县丰和园宾馆和左权县城西关后街一民房内,并对乔某进行了殴打。因乔某家属报警,2015年5月17日18时30分,被害人乔某被解救,二被告人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夏某甲、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常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夏某甲、常某前科材料,谅解书,证人曹某、张某、刘某甲、陈某、魏某、张某甲、刘某、乔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甲、常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常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量刑也应予以考虑。据此判决:被告人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甲上诉认为:上诉人索要的是合法债务,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审量刑畸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判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证实,二审经审查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甲、原审被告人常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受害人,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夏某甲所提索要合法债务、认罪态度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皇甫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慕中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