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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小妮与马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妮,马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妮,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马晓梅,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晓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