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7层4802-D室。法定代表人韩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6层A-C轴与17-21(C02)。法定代表人姜剑,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5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八十五元,由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一百零四元,减半收取九千五百五十二元,由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