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子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103号罪犯林子斌,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子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2月20日,共获19次嘉奖;2014年1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子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子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