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酒厂、谭志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酒厂,谭志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陆建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谭志强。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石裕光。原审被告陆建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酒厂、谭志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标的物为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专属管辖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