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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宗新与葛怀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新,葛怀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新,农民。被执行人葛怀宅,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宗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怀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葛怀宅在银行相应存款,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