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宗新与葛怀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新,葛怀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新,农民。被执行人葛怀宅,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宗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怀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葛怀宅在银行相应存款,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