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陈雪芝、张树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陈雪芝,张树会,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2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陈雪芝。被告张树会。被告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陈雪芝、张树会、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