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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戴国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35号罪犯戴国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国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26378元,已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7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0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51号裁定,将罪犯戴国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国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国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国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