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刘祥与原审被告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祥,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万元店镇黑沟村委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2民监3号原审原告刘祥,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海东,镇长。原审被告万元店镇黑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向阳,主任。原审原告刘祥与原审被告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凌凌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王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盖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