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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军。被告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伟。委托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16,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