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和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和玉,男,彝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富源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2月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和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和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和玉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从家中拿出一把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朝天开了一枪,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从被告人李和玉家中查获一把由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50发空包弹、44颗钢珠。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和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和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遇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和玉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从家中拿出一把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朝天开了一枪,公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从被告人李和玉家中查获一把由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50发空包弹、44颗钢珠。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6年2月3日对李和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和玉的身份、无前科及到案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李和玉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曲)鉴(痕)字〔2016〕35号枪弹鉴定书、富源县公安局富公(中安)鉴通字〔2016〕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曲靖市公安机关收(交)枪支弹药凭证、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日公安民警从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寨子口村下河沟村被告人李和玉家住房内查获由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一支,并予以扣押收缴。经鉴定,该可疑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4、证人证言:(1)李某生、孔某、唐石所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2月2日晚9时许,他们到李和玉家和李和玉发生争执,李和玉就从家里拿出一把火药枪朝天放了一枪,他们回家后就跟着报警了。(2)冯高敏的证言:她是李和玉的妻子。李和玉在2015年9月份从沾益尖山隧道工地打工回来的时候,带回来一把枪。2016年2月2日晚9时许,唐石所带着他两个儿子到她家发生争吵,李和玉就从家里拿出枪来朝天放了一枪。5、被告人李和玉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3日晚9时许,他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遂从家中拿出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朝天放了一枪。这把枪是他2015年9月27日在沾益县尖山隧道工地上拿来的,可以发射钢珠铜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和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和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和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和玉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和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二、对涉案枪支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浦 进人民陪审员 田连跃人民陪审员 刘锐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翠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