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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3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1993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11年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姚芝芝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