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洪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53号罪犯张洪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附带民事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