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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1955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生。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年确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给付申请人夏某某生活补助60000元,执行费8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前给付夏某某3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6年元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4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