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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8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6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鲁09-336**号中型拖拉机沿蒙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泰市谷里镇后北佐村加油站路段向北拐弯时,与被害人安某驾驶的鲁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馆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致安某(男,殁年46周岁)头部损伤当场死亡。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安某亲属达成26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新泰市公安局出具122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新泰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新泰市小协镇大协村村委证明;新汶矿业集团协庄煤矿医院诊断书;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检验报告;证人安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白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